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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第 17 條
本會委員會議有關議案須事前審查者,得邀請委員召開審查會,必要時並 得邀請相關人士列席。 審查會得依其性質分業務及財務小組舉行,除專任委員為小組當然成員外 ,兼任委員得於到職時登記參加。
法規類別
全選
行政函釋(0)
相關法條(0)
歷史法條(2)
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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