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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英
第 17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國籍普通航空業之駕駛員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有正駕駛員資格。 二、持有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 三、持有有效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法規類別
全選
行政函釋(0)
相關法條(0)
歷史法條(2)
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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