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雇主所送勞工退休金申報資料,有疏漏者,除提繳率應依第十六條規定辦 理外,應於接到勞保局書面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