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自願提繳退休金時,應與所僱用之勞工併同辦理。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三項已整併明定於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爰予刪除。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