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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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 21-1 條
自營作業者依本條例申報自願提繳退休金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
影本,並於金融機構完成約定委託轉帳代繳勞工退休金。勞保局認有必要
時,得查對自營作業相關佐證文件。
自營作業者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
、戶籍或通訊地址有變更或錯誤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向
勞保局辦理變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自營作業者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時應填具之書表及檢附之相關文件。
三、第二項明定自營作業者個人資料變更時之申報義務。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
一、現行自營作業者依本條例申報時,須以紙本填具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申請書及委
    託轉帳代繳勞工退休金約定書。
二、為推動簡政便民,並兼顧實務自營作業者身分覈實之作業需要,減少爭議,爰修
    正第一項,明定自營作業者應檢附證明文件向勞保局申報後,於金融機構完成委
    託轉帳代繳勞工退休金。勞保局認有必要時,得另要求自營作業者配合提供自營
    作業相關佐證文件(例如:客戶證明、進出貨資料、合約書、執業執照等足資證
    明有從業事實之資料)以供查對。
三、第二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