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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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自營作業者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時應填具之書表及檢附之相關文件。
三、第二項明定自營作業者個人資料變更時之申報義務。
-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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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自營作業者依本條例申報時,須以紙本填具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申請書及委
託轉帳代繳勞工退休金約定書。
二、為推動簡政便民,並兼顧實務自營作業者身分覈實之作業需要,減少爭議,爰修
正第一項,明定自營作業者應檢附證明文件向勞保局申報後,於金融機構完成委
託轉帳代繳勞工退休金。勞保局認有必要時,得另要求自營作業者配合提供自營
作業相關佐證文件(例如:客戶證明、進出貨資料、合約書、執業執照等足資證
明有從業事實之資料)以供查對。
三、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