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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第 23 條
型式檢定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洩漏因業務所持有或知悉之生產技術、設備及經營財務等秘密;離職 後亦同。 二、與申請型式檢定之事業單位發生直接或間接財務關係。
法規類別
全選
行政函釋(0)
相關法條(0)
歷史法條(3)
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