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02 月 09 日廢止)
第 23 條
受檢單位於指定檢驗日期,因故不能接受檢驗時,除不可抗力或事前通知
改期者外,其可歸責於受檢單位者,應另行繳費檢驗。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