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雇主未依勞工退休金繳款單所載金額足額繳納者,由勞保局逕行將雇主所 繳金額按每位勞工應提繳金額比例分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