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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修正)
英
第 25 條
(享有保險給付權利之消極要件) 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保險人特約醫療院、所之檢查或補具應繳之 證件,或受益人不補具應繳之證件者,保險人不負發給保險給付之責任。
法規類別
全選
行政函釋(1)
相關法條(0)
歷史法條(2)
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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