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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修正)
第 26 條
(不包括危險-犯罪行為及戰爭)
因戰爭變亂或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
保險事故者,概不給與保險給付。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