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雇主於每月十五日前尚未收到勞保局上個月應寄發之勞工退休金繳款單時 ,應通知勞保局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