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雇主依本條例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申報停止提繳退休金時,勞 工自願提繳部分即同時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