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雇主應將每月為勞工所提繳之退休金數額,於勞工薪資單中註明或另以其 他書面方式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勞工。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數額 ,亦應一併註明,年終時應另掣發收據。
因應書面資料電子化之發展趨勢,增訂雇主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勞工每月為其 提繳之退休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