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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導師制實施辦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廢止)
第 3 條
各班 (組) 導師人選,由輔導單位會同教務單位於開訓前,就職業訓練師 或輔導員中遴荐,由職業訓練機構負責人核定後聘兼之。
法規類別
全選
行政函釋(0)
相關法條(0)
歷史法條(1)
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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