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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5 年 04 月 08 日修正)
第 3 條
(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之定義)
本法第七條但書所稱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指非由特定性別之求職
者或受僱者從事,不能完成或難以完成之工作。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