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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30 條
評鑑合格單位所提供申請評鑑之資料、文件,有偽造、變造或其他虛偽不
實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評鑑合格證書。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