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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廢止)
第 31 條
學徒訓練開始時應有三個月之基本訓練,並得由工廠委託職業訓練機構或 職業學校辦理。在工廠學習期間平均每週應有七小時之理論傳授及職業道 德課程。
法規類別
全選
行政函釋(0)
相關法條(0)
歷史法條(1)
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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