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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324-5 條
雇主對於連續站立作業之勞工,應設置適當之坐具,以供休息時使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修正,新增身心健康保護措施專章,爰移列第三百二十四條有關休息之
    規定於第十二章之一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五,並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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