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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修正)
第 33 條
代檢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開表揚: 一、平時督導及年終考評成績優良者。 二、自行研究有關檢查技術規範具有功效者。 三、其他特殊優異項目。
法規類別
全選
行政函釋(0)
相關法條(0)
歷史法條(4)
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