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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第 36 條
雇主對氧氣及乙炔鋼瓶之運輸、搬運與儲存,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四章第三節及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之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業於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修正名稱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爰配合修正。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