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1 年 0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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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受僱者或求職者獲法律上之扶助,參考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勞資
爭議處理法之相關規定訂之。
-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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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一、為使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遭受性騷擾而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時,亦可獲得有關法律
之諮詢或扶助,爰修正第一項;並增訂法律諮詢或扶助業務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之依據。
二、增訂第三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補助地方主管機關提供申訴人法律諮詢
或扶助經費之依據。
三、原條文第三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項。
四、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