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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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預防有機溶劑作業勞工中毒,雇主除應依本規則相關規定辦理外,尚應依「勞工
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定期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依「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
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對於懷孕中與產後未滿一
年之女性勞工及未滿十八歲勞工,應禁止其暴露於高危害之工作及依缺氧症預防
規則與局限空間之規定,避免勞工於儲槽內部作業可能發生之危害,為避免雇主
遺漏其他安全衛生法規應辦理事項,爰增列本條文以資周延。
-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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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名稱已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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