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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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修正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
日施行,及第 12 條條文第 2  項、第 17 條條文第 2~5 項、第 18 條
條文,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4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有機溶劑作業者,對於健康管理、作業環境監測、妊娠與
分娩後女性勞工及未滿十八歲勞工保護與入槽安全等事項,應依勞工健康
保護規則、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
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缺氧症預防規則及職業安全
衛生設施規則所定之局限空間作業等相關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預防有機溶劑作業勞工中毒,雇主除應依本規則相關規定辦理外,尚應依「勞工
    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定期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依「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
    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對於懷孕中與產後未滿一
    年之女性勞工及未滿十八歲勞工,應禁止其暴露於高危害之工作及依缺氧症預防
    規則與局限空間之規定,避免勞工於儲槽內部作業可能發生之危害,為避免雇主
    遺漏其他安全衛生法規應辦理事項,爰增列本條文以資周延。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名稱已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酌作文字修正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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