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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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 41 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應發給之退休金,由勞保局匯入勞工或其
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指定之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其帳戶在國外者,手
續費用由領取人負擔。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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