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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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 41-1 條
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於得請領退休金之日為未成年者,其依本條例第
二十八條第四項所定十年間,自成年之日起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茲因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於得請領退休金時如尚未成年者,對於法律規定
    及涉己權益認知有限,縱勞保局已善盡通知義務,仍可能因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
    領人尚未成年、不諳法令而使請領退休金權益罹於時效。為保障渠等人員權益,
    爰增訂本條,明定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於得請領退休金之日為未成年者,依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所定之十年間,自成年之日起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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