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包括勞工、勞工之遺屬 或指定請領人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勞工退休金所有權係屬勞工、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並參考農民退休儲金條 例第二十條對於遺屬之保障,爰增訂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 亦屬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之範圍,俾保 障勞工遺屬之經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