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已明定本條各款收入應歸入勞工退休基金,爰予刪 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