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4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第 46 條
雇主於從事船舶卸貨前,待卸貨物在下層,而中上層有其他貨物者,應先
翻艙或洽由船方採取有效之圍檔處理。但經確認無礙作業安全者,不在此
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
文字酌作修正,以資明確。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