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修正)
第 49 條
(醫療費用之支付)
被保險人診療所需之費用,由保險人逕付其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被保
險人不得請領現金。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