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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第 5 條
法規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三 人至七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所任事務。 前項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由本會法定員額內調用之。
法規類別
全選
行政函釋(0)
相關法條(0)
歷史法條(1)
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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