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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關係企業,向主管機關申請文化資產
保存、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人文發展、出版產業發
展、藝術發展、文化交流及主管機關所推動相關計畫等輔導或補助時,主
管機關得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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