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違反應辦理之防疫措施及處分規定: (一)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違反前點應辦理之防疫措施,由主管機 關依據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 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二條規定予以處分;其 處分規定如附表。 (二)主管機關依前款所為之處分,應遵守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 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並踐行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所定之法定程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