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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修正)
第 50 條
(門診醫療院所或醫院之指定)
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內之各級公立醫療院、所符合規定者,均應為勞工保險
之特約醫療院、所。各投保單位附設之醫療院、所及私立醫療院、所符合
規定者,均得申請為勞工保險之特約醫療院、所。
前項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特約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