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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4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第 54 條
雇主對於待裝卸之貨物,每單件重量在四十公斤以上者,應以機械、手推
車或其他方法代替人力運搬,不得強迫勞工背負。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