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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55 條
雇主對於勞工寢室,依下列規定: 一、洞穴、儲藏室及畜舍不得做為寢室。 二、茅舍及帳篷不得做為永久性之寢室。 三、寢室及其設備應經常保持清潔。
法規類別
全選
行政函釋(0)
相關法條(0)
歷史法條(2)
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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