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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6 條
雇主為防止特定粉塵發生源之粉塵之發散,應依附表一乙欄所列之每一特 定粉塵發生源,分別設置對應同表該欄所列設備之任何之一種或具同等以 上性能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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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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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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