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事業單位未經核准實施年金保險前,應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為勞工 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