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事業單位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徵詢勞工之選擇時,勞工未選擇 參加年金保險者,除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制度者外,雇主應為其 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 新進勞工未選擇參加年金保險者,雇主應為其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 戶。 雇主徵詢勞工之選擇時,應以書面為之,並由勞工親自簽名。書面徵詢格 式一式二份,雇主及勞工應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