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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修正)
第 71 條
(勞工不依法加入勞工保險及辦理勞工保險手續之行政責任)
勞工違背本條例規定,不參加勞工保險及辦理勞工保險手續者,處一百元
以上、五百元以下罰鍰。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