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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修正)
第 9 條
職業訓練機構聘任職業訓練師時,應組織甄選委員會,就合於第四條至第 七條規定之資格者甄選之。甄選委員會之組織由各職業訓練機構訂定之。 前項甄選採筆試、實作、試教等方式為之。
法規類別
全選
行政函釋(0)
相關法條(4)
歷史法條(1)
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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