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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第 90 條
高壓氣體設備 (除容器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外。) 應經耐壓試驗、氣密 試驗合格,並具一定之厚度。 前項試驗及厚度,準用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法規類別
全選
行政函釋(0)
相關法條(0)
歷史法條(1)
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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