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草案

公發布日: 094.12.02
預告期間: 094.12.02 - 094.12.08(預告終止)
摘  要: 預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預告終止日:09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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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勞職外字第0940508752A號 主旨:預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及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 三、「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意見表格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職業訓練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evta.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依所附意見表格向本會職業訓練局陳述意見。 承辦單位:本會職業訓練局外勞作業組 地址:台北市延平北路2段83號2樓 電話:02-85902331 傳真:02-85902390 電子郵件:L7200003@evta.gov.tw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考量製造業中特別辛苦之產業,有特定製程者(以下簡稱辛苦產業特定製程)所需人力難以機具替代,本國勞工從事意願不高,缺工情形較為嚴重,又該等雇主之投資金額多數未能達申請重大投資門檻,致無法依現行規定補充所需不足人力,且辛苦產業特定製程於生產製程中具產業關連性,如因缺工恐影響其上下游產業,為因應產業特性與特殊製程之人力需求,並在外籍勞工總量管制前提下,開放製造業辛苦產業特定製程得申請聘僱外國人,爰修正製造業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條件及人數規定。另現行家庭外籍看護工之申請程序與國內照顧服務體系脫鉤,造成家庭外籍看護工人數持續增加,與本會開放引進外籍看護工之補充性原則有違,並已影響本國照顧服務員就業機會,為保障本國勞工就業機會及配合國內照顧服務體系發展,並引導國人長期照護需求回歸由照護體系提供服務,被看護者經醫療機構之醫療團隊專業評估需二十四小時長期照護者,始同意雇主聘僱外籍看護工。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考量製造業辛苦產業特定製程之產業關連性及缺工情形,爰增列其得申請聘僱外國人規定;另考量重大投資案件已可依規定聘僱外國人補充所需不足人力,為避免造成排擠效應,對於已核列為重大投資案者,爰規範該工廠不得再以製造業辛苦產業特定製程申請聘僱外國人;又辛苦產業特定製程由本會會同經濟部認定,爰予明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二、配合本標準增列製造業辛苦產業特定製程申請聘僱外國人規定,爰訂定申請初次招募之人數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 三、配合本標準增列製造業辛苦產業特定製程申請聘僱外國人規定,爰訂定申請引進外國人之人數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二)。 四、配合製造業雇主申請重新招募原則以一次為限,重大投資案於例外情形得再辦理一次,期滿後外國人名額收回之政策,故現行重新招募應刪減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之外國人人數規定,爰予刪除(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五、為保障本國勞工就業機會及配合國內照顧服務體系發展,被看護者經醫療機構之醫療團隊專業評估需24小時長期照護者,始得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爰修正被看護者之申請條件(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六、配合被看護者之申請條件修正及國內照顧服務體系發展,取消得增聘外籍看護工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