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草案

公發布日: 097.03.07
預告期間: 097.03.07 - 097.03.14(預告終止)
摘  要: 預告修正「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第二條草案(預告終止日:09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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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辦理職業災害預防相關事項,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同條第二項授權規定,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訂定發布「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月底前依職業災害預防需要,公告下年度職業災害預防重點及優先補助事項,作為補助條件、標準與申請程序及核發之依據。惟此一規定施行五年,績效並未彰顯,究其原因為政府對政策需要與民間專業能力有落差,以及公告之優先補助事項產生限縮效果,不利事業單位及相關團體參與。為鼓勵民間事業單位及相關團體參與職業災害預防,就其減災實務專業能力需要及依本法第十條所定事項申請經費補助,爰刪除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