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草案

公發布日: 097.06.26
預告期間: 097.06.26 - 097.07.07(預告終止)
摘  要: 預告訂定「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預告終止日:097.07.07)
檔案下載: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八條第五項。 三、「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la.gov.tw/)「業務主題/勞工安全衛生」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公報之日起十日內,依所附意見表格式向本會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處。 (二)地址:10346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83號7樓。 (三)電話:02-85902772 (四)傳真:02-85902779 (五)電子郵件:kage1208@mail.cl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