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草案

公發布日: 097.06.26
預告期間: 097.06.26 - 097.07.03(預告終止)
摘  要: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終止日:09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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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自六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發布,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雖經五次修正,惟各項審議程序規定仍有檢討之必要,且關於投保單位是否為適格之爭議審議提起人,迭有爭議,爰修正相關條文共計五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定權益受損害者為申請審議當事人之適格要件。(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各類學者委員之資歷為助理教授以上。(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增訂審定職業疾病於必要時,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鑑定。(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四、增訂審定書應載明審議會召集人及委員姓名。(修正條文第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