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草案

公發布日: 097.08.27
預告期間: 097.08.27 - 097.09.03(預告終止)
摘  要: 預告修正「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本息抵銷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終止日:097.09.03)
檔案下載: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本息抵銷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本息抵銷辦法(以下稱本辦法)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發布,並分別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及九十六年二月六日修正發布施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迄今已開辦五次紓困貸款,以解決勞工朋友一時經濟之困難。為因應勞工保險年金給付制度即將於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實施,並確保勞工保險基金債權,爰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被保險人於請領老年年金、遺屬年金或失能年金者,保險人應自其每次得請領之年金給付金額抵銷百分之五十,至足額清償為止。 (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訂被保險人有未償還紓困貸款本息者,於其依國民年金法相關規定請領該保險之老年年金給付及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時,如有併計勞保年資情形,保險人應自其每次領取之保險給付中,將其依勞保年資所計發之年金給付金額抵銷百分之五十,至足額清償為止。(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 三、增訂被保險人如未逾貸款期限且正常還本繳息者,於請領老年、死亡及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等以外之保險給付時,不予抵銷。 (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之抵銷依據、時效消滅及對抗事由等規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爰予刪除。(修正條文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