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草案

公發布日: 099.10.20
預告期間: 099.10.20 - 099.10.30(預告終止)
摘  要: 預告修正「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終止日:099.10.30)
檔案下載:
修正要點如下: 一、 規範雇主對於實施升降機、營建用提升機及吊籠檢查所需事前準備之器具(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五條)。 二、 明確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構造檢查項目(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二十六條)。 三、 危險性設備如有擬提升最高使用壓力、變更傳熱面積或變更內容物種類等情事,因均涉及整體安全考量,爰列入重新檢查之適用對象,以強化管制(修正條文第八十九條、第一百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六十條) 四、 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在廠內遷移者,於辦理檢查合格後,得在原檢查合格證簽署,免除重新發證,以資簡政便民(修正條文第九十一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四十條)。 五、 高壓氣體容器流通於國際間運送時,如具有他國簽發之檢查合格相當證明文件者,得審酌免除全部或部分之檢查,以符事實需要(修正條文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 六、 槽車之罐槽體於每年定期檢查合格後,其檢查合格證應換發新證,以配合事實現況(修正條文第一百五十八條)。 七、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報廢不堪使用而申請廢用時,應填具廢用申請書,以書面申請為之;雇主對於辦妥廢用申請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恢復使用,以維安全(修正條文第一百六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