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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性質: 規則(§159,II,2)
公發布日: 107.08.08
文  號: 勞動保1字第1070140346號
發布機關: 勞動部
法規名稱: 有關父母同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同時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且符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條件者,父母得同時請領不同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摘  要: 訂定:有關父母同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同時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且符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條件者,父母得同時請領不同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主旨:有關父母同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同時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且符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條件者,父母得同時請領不同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查照。

說明:

一、查就業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1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條件為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以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及本法第19條之2第3項規定,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二、為兼顧育嬰留職停薪者之子女撫育需求及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有關父母同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如雙(多)胞胎子女),依規定同時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且符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條件者,父母得同時請領不同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並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至父母如係撫育1名未滿3歲之子女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給,仍應依本法第19條之2第3項規定辦理。

三、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5月17日勞保1字第0990002973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