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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108.03.15
文  號: 勞動發人字第10805004591號;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14588A號
發布機關: 勞動部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摘  要: 勞動部、教育部令:修正「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第8條、第10條、第11條條文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點擊連結另開視窗查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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