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動態

資料性質: 規則(§159,II,1)
公發布日: 110.01.27
文  號: 勞動發能字第1090519850號函
發布機關: 勞動部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題庫命製作業須知
摘  要: 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題庫命製作業須知
檔案下載: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技能檢定術科題庫命製相關作業,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技檢中心)應邀集題庫命製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命製術科題庫。

(二)製訂術科測試收費標準表。

(三)製訂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自評表(以下簡稱自評表)

三、技檢中心於遴選題庫命製人員後,得辦理技術講習,使題庫命製人員熟稔作業程序與規定,以維護技能檢定各職類術科題庫命製之品質及均一性。

四、技檢中心應召集題庫命製人員出席分工協調會議,確認題庫命製之範圍、綱要及各人員所負責命製題庫之級別、項目、題數,並決定下列期程及分配事項:

(一)訂定命製作業規劃期程,其格式如附件一。

(二)規劃題庫命製作業進度,其格式如附件二。

(三)分配題庫命製工作,其格式如附件三。

五、題庫命製之類別,分為下列二種:

(一)新命製:配合新職類級別開發、職類級別整併或現有題庫停止使用等情形,進行整套完整題庫命製。

(二)整理:因應題庫試題數量不足、產業技術及從業技能改變、相關法令制()定或修正、機具設備變更或執行測試發生窒礙難行等情形,辦理題庫檢視及修正。

前項所定整理,應合併原題庫成為一套完整之題庫試題;整理完成之題庫啟用後,原有題庫應作廢,不得使用。

六、題庫命製應依據職類規範範圍命製題庫內容及項目,宜涵蓋全部技能,且以實作方式為原則,必要時得採電腦測試、模擬機具測試、擬真系統測試、筆試非測驗題或其他配合科技發展及職類特性之方式代替之。

七、各職類級別之術科題庫,均應包括下列二部分:

(一)第一部分:全套題庫。

(二)第二部分:應檢人參考資料。

八、術科題庫命製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試題設計及技能評量,應符合業界需求。

(二)同職類級別題庫內各試題之難易度,應力求平衡。

(三)使用之機具、設備、材料、工具,應符合產業需求及普遍性,並避免昂貴價格或特殊規格。

(四)確認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具有設置場地能力及意願。

(五)確認術科測試場地符合題庫需求,且可客觀評量應檢人技術能力。

(六)監評()及試務人員人力,應合理配置。

(七)評分標準應明確具體。

(八)術科測試收費標準應配合物價指數、試務人力等相關成本,作合理估算。

九、技能檢定各級別術科測試時間,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甲級:七小時。

(二)乙級:六小時。

(三)丙級或單一級:四小時。

前項所定測試時間,為實際測試所用時間,不包括報到、說明及結果評分等時間。

十、術科題庫第一部分主要內容及編排順序如下:

(一)封面(如附件四):應以A4紙直式橫書方式繕打,並以「技術士技能檢定○○○(職類名稱)○級術科題庫」為標題,右下側應依序書寫「試題編號」、「審定日期」、「修訂日期」。

(二)目錄(如附件五):應註明項次、名稱、頁次。

(三)監評人員應注意事項(如附件六):依各職類級別特性,得另行訂定應提醒監評人員之事宜。

(四)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注意事項(如附件七):依各職類級別特性,得另行訂定應提醒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個別注意事宜 (包含監評人員遴聘人數及試務人員人數等) 。

(五)應檢人自備工具表(如附件八):列舉檢定時每位應檢人所需自備之工具,並依附件表格分別填列。

(六)材料表(如附件九):列舉檢定時每位應檢人所需各項材料名稱、規格、單位、數量、加工要求及其他規定等,並由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負責準備。

(七)試題(如附件十):試題命製應包含標題、試題編號、試題名稱、測試時間、試題說明及注意事項等項目,並依序編排。

(八)評審表(如附件十一):

1、術科測試成績採百分法或及格與不及格法評定之。採百分法者,不論採「扣分」或「得分」方式評分,最後評定成績結果,應以「得分」成績表示,並以六十分為及格。

2、應依各職類級別試題說明、程序工作項目,詳列各評分要項,評審表可採數位應檢人共用或每人一份方式辦理;如採分站(項、區、題)檢定監評時,應加填一份評審總表(如附件十二)。

3、依試題規定,由題庫命製小組針對各工作項目訂定評審表,評審表可採分站(項、區、題)或不分站(項、區、題)、及格不及格法或百分法等方式評定,惟評審標準須具體量化或質化,評審表並應包含下列項目:

                     (1)及格標準。

                     (2)給、扣分標準及說明。

                     (3)應檢人基本資料區、術科測試編號、試題編號、檢定日期、檢定起訖時間。

                     (4)監評人員簽名欄位。

                     (5)其他依各職類之專業及特性所定事項。

(九)其他表件:依各職類級別特性由各職類題庫命製人員訂定,置於題庫之適當位置。

十一、術科題庫第二部分主要內容及編排順序如下:

(一)封面(如附件十三):應以A4紙直式橫書繕打,並以「技術士技能檢定○○○○(職類名稱)○級術科測試應檢人參考資料」為標題,右下側應依序書寫「試題編號」、「審定日期」、「修訂日期」。

(二)目錄(如附件十四):應註明項次、名稱、頁次。

(三)應檢人須知(如附件十五):敘明對參加本職類術科測試應檢人之規定,包含檢定時之要求、說明、限制、禁止、違規、監評等事項。

(四)應檢人自備工具表:同前點第五款應檢人自備工具表之說明。

(五)測試參考試題:以第一部分試題為基準,並詳細說明工作項目、程序、操作標準步驟、注意事項等。

(六)測試參考評審表:同前點第八款評審表事項之說明。

(七)時間配當表。

十二、試題命製可以文字、圖說等方式命製,並採用A4紙直式橫書方式繕打,每張紙三十二行,每行三十二字,每一試題頁尾編列頁碼,如:本試題(○○站)第○頁共計○頁。

工作圖紙張尺寸應以A3、A4紙為準,並以電腦繪圖軟體繪製。但各職類有特殊需求者,不在此限。其圖距紙邊尺度(含不裝訂者、需裝訂成冊者)、標題欄位置及標題欄參考格式(如標題欄級別、測試時間、題號、投影法、比例、單位及材料等資訊)有註明必要者,於適當位置為之(如附件十六)。

十三、術科測試所需各項費用之製訂原則及程序如下:

(一)題庫屬新命製者,應於完成試題命製時,依試題內容訂定該職類級別術科測試收費標準表(如附件十七),並配合試題試作做最後檢視修正。

(二)題庫經整理修訂後,其材料變化過大,致影響辦理檢定時,應修訂該職類級別術科測試收費標準表。

十四、術科測試所需場地及機具設備之製訂原則及程序如下:

(一)題庫屬新命製者,應於完成試題命製時,依試題內容訂定該職類級別自評表(如附件十八),並配合試題試作做最後檢視修正,以供設置術科測試場地單位據以辦理。

(二)題庫經整理修訂後,其場地及機具設備變動時,應重新修訂該職類級別自評表。

前項第二款自評表修訂,涉及機具設備重大調整,且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需籌編預算者,技檢中心原則上應於新試題啟用日前二年公告周知。

十五、術科試題屬實作部分,於命製初稿完成經初步審查後,均需經過試作過程,以確實了解術科測試時間、試題難易度、檢定現場設備及收費等有關事宜之可行性,以求合理難易適中。

術科試作應會同題庫命製人員,妥善安排試作日期、單位、場地、機具設備、材料及協辦人員等,試作完畢,應提出試作書面報告(如附件十九)。                         

十六、術科試題、評審表及有關表件,全份繪製、繕打、試作修正完成後,技檢中心應召開校核會議審定,由題庫命製人員填寫術科試題命製重點摘要說明及簽名後,命題作業始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