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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性質: 行政規則
公發布日: 111.01.18
文  號: 勞動條4字第1110140008號
發布機關: 勞動部
法規名稱: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解釋令
摘  要: 勞動部令: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受僱者有產檢之事實及需求,或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分娩之事實及需求,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點擊連結另開視窗查閱內容)